为规范学院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上级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江西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必须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未经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自行发包。
二、凡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必须由学院内部组织招标。
三、设立学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其成员由院长、分管院领导、监察审计室、计财处、基建处的有关人员组成,成员忠实执行以下职责:决定招标投标活动重大事项;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正常进行;审定招标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调解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纠纷,并有权对中标单位的违约做出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监督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的审批。
四、学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学院基建处负责,具体承担如下工作:
(一)列入政府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程招标由基建处牵头,监察审计室参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向政府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二)属学院内部组织的工程招标
1、根据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安排组织招标投标工作会议,负责工程招标前期工作。
2、组织起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办法、评标原则等,提交学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发布。
3、组织招标有关事项的会议,接待来院咨询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投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
4、分发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招标答疑会。
5、组织编制招标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受理投标文件;报请学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发包价(即业主标的)。
6、起草施工合同并组织合同洽谈会。
7、对于院内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增加工程量,且超过原有招标工程量30%以上的,原则上要另行立项招标,对于确实不能或不宜另行招标的,基建处必须书面报告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由原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五、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以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不实行招标的;
2、与投标人串通,以排斥其他投标人造成围标的;
3、泄露标底,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签定合同时随意变更招标文件规定和技术参数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六、本办法关于招标工作的未尽事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方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七、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