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委、监察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从在岗教职工( 其中应有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离退休教职工中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兼职)。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热心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对学院工作比较了解;
(三)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愿意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五)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党风廉政监督员各项活动。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并反映学院党员、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群众对学院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三)参加纪检监察有关检查和监察工作;
(四)反映师生员工对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对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
(五)参加有关纪检监察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六)办理纪委、监察审计室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获得有关资料、信息;
(四)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联系群众,履行职责;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维护师生员工利益,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七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选聘程序和任期
(一)纪委、监察审计室根据工作和代表性方面的需要,确定推荐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单位和名额,由监察审计室根据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提出拟推荐人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报纪委审定,颁发聘书;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期限每届四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第八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列入年度计划,由监察审计室负责党风廉政监督员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三)有计划地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四)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要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了解、反映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加强与党风廉政监督员所在部门、民主党派的联系,通报他们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
(六)党风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要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方便他们开展党风廉政监督工作。
第九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党风廉政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打击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能正常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义务的,或因违纪、违法、违规,不宜继续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职责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