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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8818威尼斯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2016-04-20 20:30   本站原创

9778818威尼斯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我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管理制度,量化辅导员工作,增强辅导员责任心,提高辅导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体现客观、公平、公正、民主监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条 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由学生、宿管办、保卫处、系(部)、学团评分及奖励分、处罚分等七个板块分块考核构成。综合考评总分=学生评议分(10分)+宿管办考核分(25分)+保卫处考核分(20分)+系(部)考核分(30分)+学团考核分(15分)+奖励分(100分)×10+处罚分(100分)×10%。

第五条 指标体系的分解

一、学生评议指标(10分)

(一)指标分解

1、为人师表(5分)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学生工作;(1分)

2)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胸襟开阔,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学生的各项事情,无损害学生尊严的行为;(2分)

3)公德意识强,有良好的文明修养。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与人为善、诚信待人;(1分)

4)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1分)

2、工作业绩(5分)

1)能深入学生当中,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排解学生的思想情况,做学生的良师益友;(1分)

2)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文明、法制”教育活动,及时发现、处理各种问题;(1分)

3)及时召开班会,定时开展主题活动;(1分)

4)有效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诚信观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效果良好,具有服务学生的意识;(1分)

5)学生干部的选拨公开,培养及时,使用得当,考核公正。(1分)

(二)评分方法

1、评分人数:管理范围学生总数的30%左右;

2、计算方法:去掉二个最高分,去掉三个最低分,取平均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宿管办考核指标(25分)

1、严格按照宿管办的统一安排住宿,宿舍有值日安排,并能较好值日的,得2分;发现未经许可私自调换宿舍床位的,每人每次减0.2分;查房时不予配合,冒名顶替的每人次减0.5分;发现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含本院通校生或非本栋楼住校生),减2分;

2、上课期间学生滞留宿舍人次(M),M5人次的,得2分;5M15人次的,得1分;M15人次的,本项目不得分(上课期间含自习、晚自习时间);

3、学生基本能按学院规定就寝,晚归人数(N),N5人次的,得2分;5N10人次的,得1分;N10人次的,本项目不得分;发现夜不归寝者,每人次减0.5分;

4、学生基本能遵守《9778818威尼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要求的,得6分。有下列情况的,每发现一次减1分:

1)不服从或阻挠工作人员管理,谩骂甚至威胁宿管人员进行管理工作;

2)在宿舍里喝酒,抽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3)在宿舍里观看、传播黄色录像、书籍等不良行为;

4)在宿舍往户外乱扔废弃物的(含衣裤、鞋袜、纸屑、污水、剩余饭菜等)以及随地大小便的;

5、班级宿舍卫生评比,星级率达90%以上的,得5分;星级率达85-90%的,得3分;五星级率在85%以下的,不得分;不列级宿舍,每宿舍每次减0.5分(混合宿舍按人数减分),最高减5分;

6、查夜次数平均每月达16次的,得5分,少一次减0.5分;

1)集中查夜无故未到者,每次减1分;

2)发现查夜打卡替代、登记代签现象的,每次减2.5分,第二次出现打卡替代、登记代签现象时,将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

3)应按照学院的要求进行查夜和登记,不按规定者,每发现一次,减1分;

7、经常性地进行宿舍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平时携带现金在100元人民币以内,同时采取恰当措施,保护好贵重物品,没有出现安全问题的,得3分。

17条的最高减分是该子项目的最高得分。

三、保卫处考核指标(20分)

1、损坏校园内消防器材、设施的,每100元人民币减2分;

2、在公共场所乱起哄、寻衅滋事,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每次减24分;

3、发生偷盗案件,有责任者,每100元人民币,减1分(最多减10分);

4、学生参与诈骗、敲诈勒索案件,每起减2分(最多减10分);

5、在公寓、教室、实训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违规用电或其它不当行为引发火灾等事故,视情节轻重,减10-15分;

6、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每发现一起减10分;使用管制刀具的,每发现一起减15分;

7、发生个人打架、斗殴的事件,致人轻微伤的,减12分;致人轻伤的,减34分;

8、发生群体(3人以上)打架、斗殴等案件,视情节轻重,减58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轻微伤甲级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减912分;

9、不服从或阻扰安保人员治安管理,或者谩骂、威胁安保人员进行治安管理的,每次减13分;情节严重的,减310分;

10、发生普通治安案件,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减3分;发生刑事案件,受到刑事拘留处罚的,减5分,受到判刑处罚的,减10分;

辅导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现象时,给与以下减分处理:

11、发生矛盾纠纷不及时排解处理的,减13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减48分;

12、未及时报送有关信息造成危害的,每次减13分;情节严重的,减45分;

13、未积极协助保卫处、校园警务区调查处理有关案件的,每次减13分;拒不协助调查处理的,减48分;

14、学院布置的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执行不力的,视情节减28分。

未发生以上现象的,得20分。

四、系(部)考核指标(30分)

(一)基本分(25分)

1、热爱学生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及时传达学院、系(部)的各项要求精神,同时布置落实好工作,得2分;

2、有效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形成良好班风,得2分;

3、每月平均四次主题活动,如安全、文明、法制教育等,得3分;

4、每学期对所带班级2/3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少于一次谈话,得2分;

5、每学期和2/3的学生家长进行至少一次联系,得2分;

6、能及时掌握学生上课情况,做好与任课教师的沟通与交流工作,得1分;

7、早自习、晚自习下班,每周分别不少于四次,得3分;

8、辅导员记事本例会记录、谈心记录、重要事项记录及学生个人档案记录,记录完整、清晰,得3分;

9、学生综合测评(学生操行评定)工作扎实,实事求是,能按照规定评定,得3分;

10、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得1分;

11、按要求上班打卡(签到),有事离岗能向系(部)书记请假,得3分。

(二)加分(最高加5分)

1、系(部)通报表彰,每次加1分;

2、班级学生参加系(部)比赛、竞赛(除运动会),获个人前三名,分别加0.30.20.1分;集体前三名,分别加0.40.30.2(同一大类竞技项目,同一内容不得重复加分,可取最高分;按班级数或学生数比例获得的奖励不予加分)

3、所带学生能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班风、学风表现优秀,加2分;良好,加1分(具体标准由系部制定);

4、能经常性地深入教室,及时掌握学生的上课情况,到课率(M),M95%,加2分;在90M95,加1.5分;85M90人次的,加1分;

5、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圆满完成,加1分;基本完成,加0.5分。

(三)减分(最高减5分)

1、系(部)通报批评,每次减1分;

2、学生出现违纪现象,辅导员知情不报或置之不理,导致事态加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每次减2分;

3、学生到课率(M),M85,减1分;

4、所带学生学杂费的欠费率>8%时,减2分,欠费率在4M8,减1.5分;欠费率在2.5M4,减1分;

5、系(部)在各种检查、抽查中,发现违纪、违规现象,酌情减0.5-2分;

6、未能完成交办的工作,每次减1分。

(四)备注:

1、系(部)考核指标体系,可以根据系(部)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部)的考核指标体系;

2、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报学工处备案。

五、学团考核指标(15分)

1、班委、团支部机构健全,能正常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得1.5分;

2、能较好地指导班委、团支部开展活动,第二课堂活动氛围好,得1.5分;

3、教室干净整齐,各种张贴物高雅有序,未出现损坏公物、浪费电等现象,得2分;

4、学风检查评比,所带班级优良率达80%以上(含)得4分;75%-80%3分,70-75%2分,60%-70%1分;

5、班级内有青年志愿者,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青年志愿者活动,得1分;

6、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或各种校外活动,得1分;

7、班级学生未发生学籍管理问题的,得2分;

8、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得2分;基本完成,得1-1.5分。

六、奖励分(100分)

1、班级学生参加学院比赛、竞赛(除运动会),个人前三名,分别加4.03.02.0分;集体前三名,分别加6.05.04.0分,此项目最高加30分;

2、班级学生在校外比赛、竞赛中获奖,个人获奖,国家级前三名,分别加403020分;省(部)级前三名,分别加201510分;地(市)级前三名,分别加1064分;集体获奖,国家级前三名,分别加504030分;省(部)级前三名,分别加302520分;地(市)级前三名,分别加201510分(除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比赛、竞赛外,其它获奖按地(市)级标准奖励);

3、班级学生参加各级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个人获奖,国家级,加50;省(部)级加30;地(市)级,加20分;学院级,加10分;集体获奖,国家级,加60;省(部)级,加50分;地(市)级,加30分;学院级,加15分;

以上加分若为同一大类竞技项目,同一内容不得重复加分,可取最高分,按班级数或学生数比例获得的奖励不予加分;“集体”是指参加活动的人员全部由该辅导员所带学生组成的集体;

4、受到学院通报表彰,每次加10分;

5、受到学院督查表扬的,每次加5分;

6、班级宿舍卫生评比,未出现不列级宿舍,五星级率达50%-70%的,奖20分;五星级率达70%(含)以上的,奖30分;

7、查夜次数平均每月多一次加1分,最高加20分;

8、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维稳和安全活动,如消防演习、非常时期维持秩序、安全知识竞赛等,每次加5分;

9、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的,每次加15分;

10、所在班学生每报送一条有效的安全隐患信息,每条加1分,证明有效防止了突发事件的,加3--10分;

11、考核期内积极发表有关学生管理工作论文,按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校刊,第一作者每篇分别加301510分,第二作者每篇分别加15105分,此项目最高加30分;

12、具有推广意义的辅导员创新工作,学期内得到学院认可,加10--40分。此项目最高加40分;

13、辅导员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辅导员的获奖加分,可参照学生获奖标准;

奖励分最高加分为100分。

七、处罚分(100分)

1、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每次减10分;

2、班级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每人次减10分;

3、在学院督查中发现违纪、违规现象,酌情减2-20分:

4、学生考试作弊,每人次减5分;

5、所管理学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减3分,最高减30分:

1)故意损坏宿舍物品,如电视机、饮水机、衣柜、桌椅,故意损坏太阳能设备等行为;

2)偷水或偷电现象;

3)在宿舍私自拉接网线、电源线,离开宿舍未关闭电器电源,未拔掉插头等现象;

4)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水壶或其它电功率大于500w的电器等现象;

5)在宿舍烧燃气炉、汽油炉、酒精炉以及点蜡烛、焚烧废弃物、玩火等现象;

6)跳窗、爬墙、攀爬宿舍阳台;

7)在学院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宿舍脏、乱、差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6、造成学生轻伤甲级(含)以上事件,减30分;造成学生死亡,减50分;

7、学生擅自离校,不能及时掌握处理的,减20分;

8、核对学生学籍,辅导员签字后,仍然导致学生未能学籍注册的,减50分;

9、在评奖评优、贫(特)困生资助等工作中,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生反映强烈,被学院查处的,减30分;

10、其他由于工作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酌情减2050分。

11、未能完成交办的工作,视具体情况,每次减5-20分。

处罚分最高减分100

第六条 所带班级学生全部离校顶岗实习后,考核内容主要为以下方面:

1、各种安全情况,教室、宿舍移交时的公物完好程度,卫生整理情况;

2、就业服务、就业指导、职业规划教育;

3、顶岗实习的成绩、表现等;

4、就业协议书、学生就业跟踪调查表的收取;

5、毕业离校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报学院批准,可直接解聘或合同期满不予续聘:

1、采取侵吞、套取、挪用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学院或学生财务、奖助学金、班费等行为;

2、参加传销、邪教等非法组织;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累计旷工达7个工作日;

6、在一个聘用期内,考核结果为全院倒数2位(含),达3次及其以上者;

7、其他工作严重失职,给学院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考核奖励加分或处罚减分,以表彰时间,发放证书时间及发现问题时间为准。

第三章 方法程序

第九条 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定于每学期放假前二周进行。

第十条 学生评议得分、学团考核、奖励得分、处罚减分由学工处(团委)具体负责;宿管办考核得分由学工处宿管办具体负责;保卫处考核得分由保卫处具体负责;系(部)考核得分由系(部)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由学工处牵头,各部门配合,各考核部门在该学期结束前一周将考核结果报学工处。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级,即: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A级占专职辅导员数的25%B级占专职辅导员数的50%CD级占专职辅导员数的25%;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者为D级,D级取消考核津贴。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工作量较大,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应建立登记制度,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在学院予以公示,三天内无异议后,报分管院领导审定,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系(部)、各职能部门要妥善保管考核的原始资料,随时接受学院的核查。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是专职辅导员工作评优的主要依据。本年度达两个A级或一个A级、一个B级者,才可以参加学院“优秀辅导员”的评比和作为推荐地(市)以上优秀辅导员的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赣应职院发(200850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专职班主任工作的考核办法,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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